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雄 訴訟代理人 莊錦文 被 告 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同興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