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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停止董事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
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陳麗如 律師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丙○○○○○
被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董事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王 金 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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