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董事職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陳麗如 律師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丙○○○○○ 乙○○○ ○○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董事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