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一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己○○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 被告
- 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設台中市○區○○路四七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松律師
- 被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豐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五二八巷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江來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