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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六一一號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廖怡雅
被告
喬億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吳森琳 住
被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文燦

~B法院書記官 何淑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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