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二號 原 告 嘉盟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資勝 送達代收人 余孟松 被 告 久鋒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張國鐘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 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