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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六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六七號

聲請人
甲 ○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六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劉茂村│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叁仟柒佰肆拾玖元│KL四六四二七三│││ ││社松竹分社│││五││├─┼─────────┼─────────┼───────────┼────────┼────────┼──┤│2│鼎爵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柒仟肆佰玖拾捌元│AM八九五七一三│││ │傅學進│分行│││八││├─┼─────────┼─────────┼───────────┼────────┼────────┼──┤│3│彰昱自動網版印刷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西│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陸仟捌佰元│AP0二九八四九│││ │械有限公司 何王秋│屯分行│││七│││ │英││││││├─┼─────────┼─────────┼───────────┼────────┼────────┼──┤│4│逸陞機械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柒仟壹佰肆拾元 │AQ0三九九0四│││ │李麗香│日分行│││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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