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 聲請人
- 穎和文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蘊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債權人之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
二、穎和文化興業有限公司除現金外之其餘資產(如書架等設備、書籍等)之價值。
三、聲請人現金存款簿影本。
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何時開始停止支付債款?其間有無召開債權人會議商討債務解決問題?如有,其情形為何?有無達成任何協議?並請檢附債權人會議記錄。
五、有無聲請商會和解或向本院聲請破產和解?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