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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
穎和文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蘊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債權人之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

二、穎和文化興業有限公司除現金外之其餘資產(如書架等設備、書籍等)之價值。

三、聲請人現金存款簿影本。

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何時開始停止支付債款?其間有無召開債權人會議商討債務解決問題?如有,其情形為何?有無達成任何協議?並請檢附債權人會議記錄。

五、有無聲請商會和解或向本院聲請破產和解?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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