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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四號

原告
九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成
送達代收人
楊淑惠
被告
濎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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