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 原告
-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儒
- 原告
-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周仕元 住
右原告與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文雄之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於起訴狀上載有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文雄之住所,惟經本院依狀載地址送達,被告金超群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葉文雄均已遷移不明,原告復未遵期於所定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到場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