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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儒
原告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周仕元 住
被告
金超群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葉文雄 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錢 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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