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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告
大功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甲○○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謝組啟變為乙○○,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尤信雄變更為甲○○,業由兩造訴訟代理人到庭所陳明,惟兩造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該等法定代理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王 金 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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