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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八號

原告
大功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參加人
謝光啟
被告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王 金 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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