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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送達代收人
郭庭城
被告
永康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都 住
被告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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