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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 原告
-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政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政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前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並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遲延清償時,即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目前被告尚欠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合計一百一十八萬元之款項尚未清償,惟原告多次與被告商榷其他可行方案,均不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一份、繳息明細表四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份、戶籍謄本二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一份、繳息明細表四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視同自認之規定,是以,本件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②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壹拾肆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③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肆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④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壹拾肆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⑤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貳拾陸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