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甲○○、戊○○○
- 當事人台灣銀行、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複 代理人 乙○○ 陳建宏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捌佰壹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不稱福元公司)以其餘被告戊○○○、丁○○、丙○○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如下: ㈠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約定 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期限一年,借款後按月繳納利息 ,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八.一三五計算,到期還清本金。 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一千二百萬元,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 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期限一年,借款後按月繳納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七.五二計算 ,到期還清本金。 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與原告約定,借款額額度為五百萬元,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期限一年,在額度內循環動用,每筆借用期限最長不得 超過一百八十天,利息每月繳納一次,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八.0二計算,到期還清本金 。 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約定,國內購料融資額度為四千五百萬元,自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期限一年,在額度內循環動用,每筆墊款最 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天,利率如附表四所示,到期本息一次清償。 ㈤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與原告約定,國內購料融資額度為一千萬元,自八十九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期限一年,在額度內循環動用,每筆墊款最長不 得超過一百二十天,利率如附表五所示,到期本息一次清償。 ㈥上開借款或墊款遲延履行時,除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被告福元公司均逾期未清償本息,現尚積欠原告之款項如下: ㈠前開㈠部分原欠本金一千五百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原告於九十年十月四日以被告之 存款四百五十二萬九千五百十六元,抵銷利息、違約金及本金後,尚欠本金一千零九十 四萬八千五百五十五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㈡前開㈡部分,尚欠本金一千二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㈢前開㈢部分,尚欠本金五百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㈣前開㈣部分,原告於九十年十月四日以被告之存款一百十九萬四千一百三十八元,抵銷 編號一部分之利息、違約金及本金後,尚欠本金三千一百十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八元,及 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㈤前開㈤部分,尚欠本金九百零八萬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三)前開合計被告所積欠之總金額為六千八百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三元,及如附表一至五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三件、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影本二件、戶籍謄本一件、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函影本一件、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 四件、抵銷計算單影本一件、放款明細登錄卡十件、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函稿影本九 件、收入傳票影本四件、放款收回登錄單影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福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戊○○○、丁○○、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三件、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影本二件、 戶籍謄本一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函影本一件、一般 放款放出查詢單四件、抵銷計算單影本一件、放款明細登錄卡十件、臺灣銀行復興分行函 稿影本九件、收入傳票影本四件、放款收回登錄單影本二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其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六千八百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三元,及如附表一至五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 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F0; ~T40; ┌─────────────────────────────────────────────────┐ │附表一: │ ├──┬────┬──────┬────────────┬─────────────────────┤ │編號│借款日期│尚 欠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 │(新台幣) │ │ │ ├──┼────┼──────┼────────────┼─────────────────────┤ │1 │八十九年│一千零九十四│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九│ │ │六月二十│萬八千五百五│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前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七日 │十五元(原借│利率百分之八.一三五計算│.八一三五計算,逾期清償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 │ │款金額為一千│之。 │八日以後者,就其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五百萬元) │ │一.六二七計算。 │ └──┴────┴──────┴────────────┴─────────────────────┘ ┌─────────────────────────────────────────────────┐ │附表二: │ ├──┬────┬──────┬────────────┬─────────────────────┤ │編號│借款日期│尚 欠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 │(新台幣) │ │ │ ├──┼────┼──────┼────────────┼─────────────────────┤ │1 │八十九年│一千二百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自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十二月十│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七五二計算,│ │ │一日 │ │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二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五0四計算。 │ └──┴────┴──────┴────────────┴─────────────────────┘ ┌─────────────────────────────────────────────────┐ │附表三: │ ├──┬────┬──────┬────────────┬─────────────────────┤ │編號│借款日期│尚 欠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 │(新台幣) │ │ │ ├──┼────┼──────┼────────────┼─────────────────────┤ │1 │八十九年│五百萬元 │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自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十二月十│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二計算,│ │ │一日 │ │年利率百分之八.0二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0四計算。 │ └──┴────┴──────┴────────────┴─────────────────────┘ ┌─────────────────────────────────────────────────┐ │附表四: │ ├──┬────┬──────┬────────────┬─────────────────────┤ │編號│借款日期│尚 欠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 │(新台幣) │ │ │ ├──┼────┼──────┼────────────┼─────────────────────┤ │1 │九十年四│一百五十五萬│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九│ │ │月十七日│六千二百九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十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前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 │ │ │八元(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八.一六五計算│八一六五計算,逾期清償在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 │ │金額為二百六│。 │以後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六│ │ │ │ │十四萬元) │ │三三計算。 │ ├──┼────┼──────┼────────────┼─────────────────────┤ │2 │九十年四│一百三十一萬│自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月十七日│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六五計算│ │ │ │ │八.一六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三三計算。 │ ├──┼────┼──────┼────────────┼─────────────────────┤ │3 │九十年四│十九萬元 │自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月十七日│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六五計算│ │ │ │ │八.一六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三三計算。 │ ├──┼────┼──────┼────────────┼─────────────────────┤ │4 │九十年四│一百十八萬元│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自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三│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六五計│ │ │日 │ │之八.一六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三三計算。 │ ├──┼────┼──────┼────────────┼─────────────────────┤ │5 │九十年四│三十五萬元 │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自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五│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六五計│ │ │日 │ │之八.一六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三三計算。 │ ├──┼────┼──────┼────────────┼─────────────────────┤ │6 │九十年四│十八萬元 │自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自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七│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 │ │日 │ │之八.一四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7 │九十年五│九十二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月二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8 │九十年五│一百七十八萬│自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月二日 │元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9 │九十年五│六十二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月二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0 │九十年五│六十二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1 │月三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1 │九十年五│六十二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1 │月二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2 │九十年五│一百五十二萬│自九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1 │月七日 │元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3 │九十年五│一百七十七萬│自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1 │月八日 │元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4 │九十年五│一百十二萬元│自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1 │月十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5 │九十年五│四百二十五萬│自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1 │月十七日│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八.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6 │九十年五│三十三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1 │月十七日│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八.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7 │九十年五│一百四十一萬│自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1 │月十八日│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四五計算│ │ │ │ │八.一四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二九計算。 │ ├──┼────┼──────┼────────────┼─────────────────────┤ │8 │九十年五│三十三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1 │月二十一│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 │ │日 │ │之八.一三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9 │九十年五│二十九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1 │月二十二│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 │ │日 │ │之八.一三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0 │九十年五│三十九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2 │月二十三│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 │ │日 │ │之八.一三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1 │九十年五│四十三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2 │月二十一│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 │ │日 │ │之八.一三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2 │九十年六│六十一萬元 │自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2 │月七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算,│ │ │ │ │.一三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3 │九十年六│八十四萬元 │自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2 │月七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算,│ │ │ │ │.一三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4 │九十年六│五十三萬元 │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2 │月二十一│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 │ │日 │ │之八.一三五計算。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5 │九十年七│一百零九萬元│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2 │月六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算,│ │ │ │ │.一三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6 │九十年七│二十六萬元 │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2 │月六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算,│ │ │ │ │.一三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7 │九十年七│十六萬元 │自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2 │月二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算,│ │ │ │ │.一三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8 │九十年七│五百七十五萬│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自九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2 │月十一日│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三五計算│ │ │ │ │八.一三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二七計算。 │ ├──┼────┼──────┼────────────┼─────────────────────┤ │9 │九十年八│七十一萬元 │自九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2 │月六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一二七計算,│ │ │ │ │.一二七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二五四計算。 │ └──┴────┴──────┴────────────┴─────────────────────┘ ┌─────────────────────────────────────────────────┐ │附表五: │ ├──┬────┬──────┬────────────┬─────────────────────┤ │編號│借款日期│尚 欠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 │(新台幣) │ │ │ ├──┼────┼──────┼────────────┼─────────────────────┤ │1 │九十年四│三十一萬元 │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自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月十九日│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四計算,│ │ │ │ │年利率百分之八.0四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一.六0八計算。 │ │ ├──┼────┼──────┼────────────┼─────────────────────┤ │2 │九十年四│三百九十三萬│自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自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三十日│元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二計算│ │ │ │ │八.0二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0四計算。 │ ├──┼────┼──────┼────────────┼─────────────────────┤ │3 │九十年五│一百零六萬元│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一│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 │ │日 │ │之八.0一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0二計算。 │ ├──┼────┼──────┼────────────┼─────────────────────┤ │4 │九十年五│五十七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四│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 │ │日 │ │之八.0一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0二計算。 │ ├──┼────┼──────┼────────────┼─────────────────────┤ │5 │九十年五│六十萬元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二│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 │ │日 │ │之八.一六五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0二計算。 │ ├──┼────┼──────┼────────────┼─────────────────────┤ │6 │九十年六│四十二萬元 │自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月七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逾│ │ │ │ │.0一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一.六0二計算。 │ ├──┼────┼──────┼────────────┼─────────────────────┤ │7 │九十年六│三十三萬元 │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二│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 │ │日 │ │之八.0一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0二計算。 │ ├──┼────┼──────┼────────────┼─────────────────────┤ │8 │九十年六│十九萬元 │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月二十二│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 │ │日 │ │之八.0一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 │ │ │ │百分之一.六0二計算。 │ ├──┼────┼──────┼────────────┼─────────────────────┤ │9 │九十年七│八十六萬元 │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月六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逾│ │ │ │ │.0一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一.六0二計算。 │ ├──┼────┼──────┼────────────┼─────────────────────┤ │0 │九十年七│八十一萬元 │自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自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1 │月六日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八0一計算,逾│ │ │ │ │.0一計算。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一.六0二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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