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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林建財
複代理人
蔡明洲
被告
周家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繳付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建財,並由原告所委任之複代理人蔡明洲簽收,有民事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狀及送達證書各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劉兆菊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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