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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王文江
被告
紙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雅芳 住
被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 銘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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