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一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銀德 律師
- 被告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皇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呈雲 律師
- 被告
- 庚○○
- 被告
- 永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隆 律師
- 複代理人
- 癸○○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