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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五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0五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複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被告
中吉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辦事項如左:

⑴陳報被告中吉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提出全體股東最新戶籍謄本。

⑵陳報複丈成果圖所示C部分究係被告中吉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或被告甲○○占有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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