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 上訴人
- 黃芳薇
- 被上訴人
- 亥○○
號
午○○
宇○○
玄○○
宙○○
地○○
巳○○
C○○
甲○○
B○○
乙○○
F○○
丁○○
E○○
丑○○
一三號
己○○○
戌○○
寅○○
申○○
丙○○
壬○○
戊○○
酉○○
天○○
D○○
未○○
辰○○
庚○○
卯○○
辛○○
黃○○
子○○
癸○○
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