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0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王松川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嚴昭碧│台中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壹萬壹仟壹佰元 │CNA000八四│││ ││行│││六五││├─┼─────────┼─────────┼───────────┼────────┼────────┼──┤│2│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壹萬零柒佰元│AQ0三九七三七│││ │有限公司 陳壽山 │日分行│││六││├─┼─────────┼─────────┼───────────┼────────┼────────┼──┤│3│詹永平│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貳萬肆仟貳佰元 │FA0九五二四三│││ ││行│││一││├─┼─────────┼─────────┼───────────┼────────┼────────┼──┤│4│黃進中│三信商業銀行中正分│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貳萬捌仟玖佰元 │CA0八三六七六│││ ││行│││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