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0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王松川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嚴昭碧│台中商業銀行健行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壹萬壹仟壹佰元 │CNA000八四│││ ││行│││六五││├─┼─────────┼─────────┼───────────┼────────┼────────┼──┤│2│愛屋族日用百貨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壹萬零柒佰元│AQ0三九七三七│││ │有限公司 陳壽山 │日分行│││六││├─┼─────────┼─────────┼───────────┼────────┼────────┼──┤│3│詹永平│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貳萬肆仟貳佰元 │FA0九五二四三│││ ││行│││一││├─┼─────────┼─────────┼───────────┼────────┼────────┼──┤│4│黃進中│三信商業銀行中正分│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貳萬捌仟玖佰元 │CA0八三六七六│││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