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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
    萬通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萬通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原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王松川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 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本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八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鴻昇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伍仟捌佰叁拾捌元│TB00七六八八│  │ │ │司 李慶華    │中分行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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