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九一號
- 聲請人
- 立暉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偉芬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九一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壹拾柒萬玖仟伍佰│TCB九00一0│ │ │ │司 │港分行 │ │ │貳拾伍元 │八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