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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銘志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並提出辯論意旨狀及磁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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