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銘志紙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並提出辯論意旨狀及磁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並提出辯論意旨狀及磁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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