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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七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
特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億灃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原告已在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交貨之系爭貨品一萬三千四百零四條陳報願如何處理或退貨方式,並提出相關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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