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二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二三三號
- 受罰人即清算人
- 甲○○
右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準用前項規定。
二、查美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稽,受罰人遲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 銘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