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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捐助章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法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鄭銘坤 住台中縣○○鎮○○里○○路○○號
送達代收人
吳宜珊 住台中市○○區○○街○○巷○○號
相對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核准設立登記(登記簿第十冊、第十一頁第二八二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六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既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之董事,亦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瀾宮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復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麗真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法字第一六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捐助章程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