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二號
- 聲請人
- 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張績寶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成立,從事興建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租出售等事業,開業伊始,業績平順,惟近年來國內建築業因受景氣影響,交易清淡,房地價格一落千丈,造成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依目前財務狀況觀之,公司資產方面除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應退還之營業稅抵稅額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外,別無所有,債務部分除應付款玖拾壹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外,尚欠股東往來達肆佰壹拾玖萬伍仟元,是聲請人已不足以清償負債。為此檢具經濟部公司執照、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聲請人資產負債表一件、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件、負債狀況說明書一件等為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負債顯已超過資產,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要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