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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
穎和文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蘊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穎和文化興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劉建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成立,從事圖書、雜誌、文具、教具之買賣,開業伊始業積平順。惟近年來,國內百業蕭條,圖書業亦受波及,致交易清淡滯銷置放倉庫,債台日漸高築,公司已無力清償債務,依公司目前之財務狀況觀之,財產方面剩餘現金一百餘萬元,其他別無所有,而所負債務除一般債務二千五百九十四萬四千八百九十七元,尚需繳納稅捐,聲請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一件、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件、負債狀況說明書一件、債權人清冊五件、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事、股東名單)影本一份、債權人明細表影本二紙、活期存款存摺影本一份、經營協調會通知影本一件、經營協調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簽到單影本一件、說明書影本三紙、為證,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僅破產人得抗告,如破產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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