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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八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八八號

上訴人
林秋風已於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上訴人
精工彩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淑惠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林秋風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林秋風已於提起上訴後之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死亡,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法庭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中院松民戊九二繼字第一0六五號函影本可稽。而林秋風原雖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固不當然停止,惟因迄至目前為止尚無利害關係人為林秋風之遺產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免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許冰芬~B法官 吳美蒼~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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