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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請人
智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炳祥
相對人
玉麒傳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駿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三二四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七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民執字第一三二四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簡上字第二七七號(原審判決九十年度中再簡字第四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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