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必立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碧 相 對 人 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曲 右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証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於証據保全程序就相對人公司所製DIPSWITCH成品上有無打印JAE字樣或JA E之專屬代號予以勘驗。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 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 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相對人與日本JAE公司間商業行為之往來,究竟有無OEM之型 態爭執不下,而又難以期待相對人出示真品,為明真相,實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 八條聲請保全証據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本院九十年度簡上二一五號給付佣金事件中,就相對人公司所製DIPS WITCH成品上有無打印JAE字樣或JAE之專屬代號,互為爭執,而此乃關乎相 對人與日本JAE公司間商業行為之往來是否為OEM之型態之待證事項,堪認聲請人 對確定相對人公司所製DIPSWITCH成品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王 銘 ~B法 官 林麗真 ~B法 官 吳蕙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