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峰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保雄 被 告 合發鞋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賴朱玉英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於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叁拾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 三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