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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告
鎧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廖美鈺
原告
幸和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邱叔銘
原告
一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楊國精

~B書記官 蔡宜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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