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峰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保雄 法定代理人 賴世峰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限內異議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田靜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