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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

原告
億昇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富
被告
恆億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學晴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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