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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原告
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 律師
被告
旭慶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二九一巷五四弄一三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維麟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外埔鄉○○村○○路三四七巷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佐源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一段一四五巷二三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魏愛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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