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九號
- 原告
- 空軍第二後勤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匡乃俊 律師
- 被告
- 旭慶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二九一巷五四弄一三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維麟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中縣外埔鄉○○村○○路三四七巷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佐源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一段一四五巷二三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王素珍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