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原 告 明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隆 送達代收人 劉 被 告 方彥霖即達聯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