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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先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
被告
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辦事項如左:

㈠原告請陳報因本件車禍領得強制保險之金額、項目(是否包括醫療費用及復健治療鞋、柺杖等費用),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核(在刑事案件已陳明領取新台幣五十一萬元,請參酌)。並請就被告關於此部分金額應予扣除之答辯表明具體意見。

㈡被告請就關於原告有過失或與有過失之抗辯,陳報有無其他可供調查之證據。

㈢請兩造本人到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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