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三八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傑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先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 被告
- 豐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 律師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辦事項如左:
㈠原告請陳報因本件車禍領得強制保險之金額、項目(是否包括醫療費用及復健治療鞋、柺杖等費用),並提出相關資料供核(在刑事案件已陳明領取新台幣五十一萬元,請參酌)。並請就被告關於此部分金額應予扣除之答辯表明具體意見。
㈡被告請就關於原告有過失或與有過失之抗辯,陳報有無其他可供調查之證據。
㈢請兩造本人到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