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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

原告
王冠人即中國
被告
高志城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三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一、原告請就1、準備書狀㈣理由三所述被告己○○已與原告協議願清償被告高志城公司欠款之事實,提出證據;2、被告己○○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所提答辯狀附件③④⑤所載已自己○○之售車款取償五萬七千二百八十五元及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取得十五萬元之事實表示意見。二、被告己○○請親自到庭。三、被告三普公司請提出九十年七月五日及七月六日已終止被告高志城公司承攬契約之證據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洪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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