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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丁○○、甲○○

  • 原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九十九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十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一月間向 原告公司訂購汽車七輛,總價款為五百一十五萬三千元,至今尚有尾款九 十九萬五千元未付。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 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買受汽車七輛,自有給付價金 之義務,惟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未依約將尾款付清,原 告公司自得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前 開剩餘價款。 (二)被告丙○○為原告公司之營業課課長,被告戊○○為原告公司之業務代表 ,二人與原告公司間除僱用關係外,就售車業務之推展,享有高額之業績 獎金,但對購車客戶價金之給付,負有連帶清償之約定,一般而言,各分 店據點長、營業課長及業務代表就客戶未給付之款項,會共同簽發本票與 公司以為擔保,從原告公司此項行之多年之作業可知,原告公司與各分店 據點長、營業課長及業務代表間確有就購車客戶價金之給付,負連帶清償 責任之約定。本件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購買前 開車輛,由被告丙○○、戊○○負責承辦,依被告丙○○、戊○○與原告 公司間連帶清償之約定,自應就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給 付之尾款,共負連帶給付之責。 (三)被告戊○○於本件承銷車輛業務,在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付清尾款前,被告丙○○即在「交車程序單」上批示「先放行」,讓被 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未付清價金,先受領前開車輛,此 乃被告丙○○、戊○○基於對原告公司間負有連帶清償責任約定之結果。 三、證據:提出訂購合約書影本七份、交車程序單影本七份、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繳付價款明細資料影本一份、公司登記資料一份、財務 通報影本一份等物。 乙、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面: 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被告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否認原告之主張。 (二)被告戊○○與原告公司間事先並未就客戶積欠之車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約定,自無令負連帶清償之責。 丁、被告丙○○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否認原告之主張。 (二)原告公司之業務處理流程,係客戶如有欠款,會要求據點課長及業務代表 共同簽發本票做擔保,本件交易被告丙○○、戊○○並未簽發本票供擔保 ,且車輛放行程序,被告丙○○亦未經手,本件係由財務部門直接收受客 戶繳款逕行放行,與被告丙○○無關。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 一月間向原告公司訂購汽車七輛,總價款為五百一十五萬三千元,至今尚有尾款 九十九萬五千元未付,而被告丙○○為原告公司之營業課課長,被告戊○○為原 告公司之業務代表,二人與原告公司間除僱用關係外,就售車業務之推展,享有 高額之業績獎金,但對購車客戶價金之給付,負有連帶清償之約定,一般而言, 各分店據點長、營業課長及業務代表就客戶未給付之款項,會共同簽發本票與公 司以為擔保,從原告公司此項行之多年之作業可知,原告公司與各分店據點長、 營業課長及業務代表間確有就購車客戶價金之給付,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本 件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購買前開車輛,由被告丙○○ 、戊○○負責承辦,依被告丙○○、戊○○與原告公司間連帶清償之約定,自應 就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給付之尾款,共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 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 ○○、戊○○負連帶給付前開價款之責。被告戊○○則以否認原告之主張,被告 戊○○與原告公司並未就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車款為負擔連帶 給付責任之約定等語,資以為辯。被告丙○○則以否認原告之主張,原告公司之 業務處理流程,係客戶如有欠款,會要求據點課長及業務代表共同簽發本票做擔 保,本件交易被告丙○○、戊○○並未簽發本票供擔保,且車輛放行程序,被告 丙○○亦未經手,本件係由財務部門直接收受客戶繳款逕行放行,與被告丙○○ 無關等語,資以為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及九十年一月間 ,先後向原告公司訂購汽車七輛,總價款為五百一十五萬三千元,至今尚有尾款 九十九萬五千元未付等情,業據提出訂購合約書影本七份、交車程序單影本七份 、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付價款明細資料影本一份等物為證,而 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視同自認之規定,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戊○○為原告公司業務代表,被告丙○○為原告公司之營業 課課長,應與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提 出財務通報影本一份為證,被告戊○○、丙○○則否認上情,均辯稱:否認原告 之主張,兩造間並無負連帶清償之約定,又原告公司之業務處理流程,係客戶如 有欠款,會要求據點課長及業務代表共同簽發本票做擔保,本件交易被告丙○○ 、戊○○並未簽發本票供擔保,且車輛放行程序,被告丙○○亦未經手,本件係 由財務部門直接收受客戶繳款逕行放行,與被告戊○○、丙○○無關等語。經查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 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 有明文。連帶債務之成立,須以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戊○○、丙○○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依據債編各論中買賣一節,並未連帶責任 之特別規定,自應舉證證明兩造間有何連帶債務之約定,惟原告僅提出財務通報 影本一份,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表明被告戊○○、丙○○確有與原告公司約定應 就客戶積欠之買賣價款負連帶給付之責,則原告主張被告戊○○、丙○○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洵屬無據,要難採信,被告戊○○、丙○○所辯,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東海福酪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玖拾玖萬 伍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洵屬無據,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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