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八八號 原 告 丁○○即嵩園企業社 被 告 台中縣清水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被告應聲請指定葬儀業者作為本件檢骨骨數之複驗鑑定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