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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九號

原告
柏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向被告進貨之總貨款證明,被告亦應提出附表二之貨物,其價格及原告收受之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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