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七號 原 告 福康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文 法定代理人 游登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向 本院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0六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其時起五日內補繳新台幣 七千八百三十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 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