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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一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一號

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浤通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 法 官 王金洲~B 法 官 廖慧如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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