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三五號
- 被告
- 鉅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未於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後提出答辯狀,復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以裁定命被告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繕本到院。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B法官 王邁揚~B法官 何世全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