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彭郎、柯店
-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人
- 被告城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一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錢定家 楊潮滄 被 告 城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 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鄧敏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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