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利台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方鴻枝律師
- 被告
- 鑫磊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瑞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譜諺 律師
- 被告
- 甲○○
丁 ○ 住台北縣林口鄉湖南村頭湖六五號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法定代理人請於該次庭期親自到庭說明,並協同證人郭信德、郭榮豐到庭。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