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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抗告人
一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儒
抗告人
易百利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仕元 住
相對人
金超群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葉文雄 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所

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莊嘉蕙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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