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洪煌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未明瞭之處,且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是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蔡宜晴